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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机构列表

        市场监管分局

        (一)负责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。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、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。落实质量强国战略、食品安全战略、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,组织拟订实施全区有关规划、政策。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,营造诚实守信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。

        (二)负责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、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。按照权限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有关行政许可、备案工作。

        (三)负责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。推行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,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,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,加强信用监管。

        (四)负责全区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。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、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。监督管理市场价格秩序。监督管理直销。指导广告业发展,监督管理广告活动。指导全区消费环境建设。指导开展消费维权工作。

        (五)负责全区市场监管、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。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、不正当竞争、违法直销、传销、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。指导查处无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。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,组织和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,配合做好反垄断调查的有关工作。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,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。

        (六)负责全区宏观质量管理。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,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,配合做好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工作。按照授权承担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有关工作。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。

        (七)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。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。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。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。

        (八)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。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、监督工作,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。

        (九)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。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重大政策。负责全区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,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。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。

        (十)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。建立覆盖食品生产、流通、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,防范区域性、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。推动建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机制,落实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,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、核查处置工作,承担风险监测、风险交流、风险预警相关工作。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。

        (十一)负责全区药品(含中药、民族药,下同)零售和使用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、化妆品经营环节(以下简称药品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环节)安全监督管理。掌握分析全区药品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环节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,提出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议。监督实施药品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环节标准以及分类管理制度。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。配合实施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经营行政许可制度。监督实施药品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环节质量管理规范。组织开展药品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环节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检验工作,查处违法行为。组织开展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、评价和处置工作。依法承担药品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。推动全区药品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、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。

        (十二)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。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,管理计量器具,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。规范、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。

        (十三)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。推动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,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评估工作。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。指导、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。

        (十四)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认证认可工作。按照授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。负责管理全区检验检测工作,规范检验检测市场。

        (十五)负责全区知识产权工作。负责保护知识产权,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,促进知识产权运用,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。

        (十六)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,负责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,承担推动全区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。

        (十七)负责市场监督管理、知识产权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、新闻宣传、对外交流与合作。按规定配合做好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。

        (十八)负责拟订市场规划、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。

        (十九)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。

        (二十)承办工委、管委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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